江苏营财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民特286号 申请人:江苏某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苏州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阜阳市聚丰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某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保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阜阳市聚丰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安保公司称:撤销苏劳人仲案字〔2023〕第25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某安保公司为服务业,因2022年11月防控疫情政策开放,原疫情防控岗位取消,***原岗位为疫情防控岗。故2022年12月7日,公司司项目部负责人通知其调换岗位(原为保安岗,后调整亦为保安岗位,薪酬、工作时间与原岗位相同)。项目负责人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多次通知其前往新岗位报到,***始终未前往。最终2023年1月9日***依然未经任何手续无故旷工,公司无奈视为其自动离职。综合上述情况,案涉仲裁裁决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部分公司不予认可,故申请撤销裁决。 ***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苏州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阜阳市聚丰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8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23〕第259仲裁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安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班工资22083.12元。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安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28元。三、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安保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6420.18元。上述金额合计49551.58元,由***签领。四、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某安保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存在符合可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情形,故某安保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某安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江苏某安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