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8297号
原告:***,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洋合,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58号万融国际大厦8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营财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营财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关于原告***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营财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