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91民初2097号
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迪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迪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海迪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03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及第四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金海迪尔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公司资料员一职,任期一年,但**自2016年10月11日起未再上班。**在职期间,公司为其考证(资料员及建筑业电工)垫付报名费及培训费合计1160元。2016年10月11日起,**未再上班。后**以金海迪尔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0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金海迪尔公司返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资料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业电工),并解除上述证书的系统实名认证;2、金海迪尔公司返还**押金500元;3、金海迪尔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工资386.2元;4、金海迪尔公司为**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离职证明;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金海迪尔不服该裁决,认为**办理离职手续及退还考证费用1160元是返还证书、解除实名认证的前提条件。现**提前离职,且拒不退还考证费用,离职后,未归还公司文件资料,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来公司完成离职手续,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辩称:1、**于2015年11月24日入职金海迪尔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16年4月才为**缴纳社保,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都迟延(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每月25日为发薪日,但公司实际发薪日为每月月底),因公司存在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为基数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遂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离职申请后2016年10月11日后便不再上班,并未违反规定;2、**自2016年10月8日提出离职申请后,便与被交接人杨某分别于2016年11月6日合2017年2月6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无误,所有资料齐全,部门领导也进行了签字确认,故不存在公司所说的资料被**拿走的情形,公司出示的资料遗失清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且**希望继续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公司拒绝继续办理;3、因公司办理资质需求,公司要求**参加资料员及建筑电工的考试,在**辞职以后要求进行建筑业实名制解聘时,公司仍在使用**的证书用于公司资质年检,并且答应年检结束后解除。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故公司应立即返还**的资格证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11月24日入职金海迪尔公司。2016年1月1日,**与金海迪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根据公司需要从事资料管理及质检员工作。2016年10月11日起,**未再至金海迪尔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于2016年6月30日取得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资料员),于2016年8月2日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该两项证书现由金海迪尔公司使用并经系统实名认证。后**以金海迪尔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金海迪尔公司返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资料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业电工),并解除上述证书的系统实名认证;2、金海迪尔公司返还**押金500元;3、金海迪尔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工资1000元;4、金海迪尔公司为**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离职证明;5、金海迪尔公司赔偿**因未解除证书实名认证导致二级建造师无法注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0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金海迪尔公司返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资料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业电工),并解除上述证书的系统实名认证;2、金海迪尔公司返还**押金500元;3、金海迪尔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工资386.2元;4、金海迪尔公司为**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离职证明;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劳动仲裁阶段,金海迪尔公司表示同意返还**的前述两项证书,同时要求**向金海迪尔公司返还公司为其支出的考证报名费用1160元及考试奖金500元。
上述事实,劳动合同书、证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返还证书及解除实名认证。**在职期间,取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资料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业电工),该两项证书由金海迪尔公司使用并经系统实名认证,现**已于2016年10月11日自金海迪尔公司离职,之后未再至金海迪尔公司上班,金海迪尔公司在仲裁阶段亦同意返还该两项证书并解除系统实名认证,仲裁委据此作出返还证书并解除实名认证的裁决,合法有据。故本院对于金海迪尔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金海迪尔公司应否为**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离职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离开金海迪尔公司,之后未再至该公司提供劳动,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金海迪尔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应视为**与金海迪尔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6年10月11日解除,据此,金海迪尔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金海迪尔公司主张**未完成工作交接,拒不至公司完成离职手续,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办理工作交接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和因果关系,故对金海迪尔公司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仲裁裁决确定金海迪尔公司返还**押金500元、支付**2016年10月工资386.2元,金海迪尔公司、**对此均未提起诉讼,本院此两项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押金500元;
二、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0月工资386.2元;
三、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资料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业电工),并解除前述证书的系统实名认证;
四、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驳回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金海迪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