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5204号
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2-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城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与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