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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与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5204号 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2-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城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与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原告北京鑫鑫久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