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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某居民委员会、东阳市某小区与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徐某乙、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5090号 原告:东阳市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307xxxxxxxxxxxx。 负责人: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某小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307xxxxxxxxxxxx。 负责人:徐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浙江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浙江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乙,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律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楼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东阳市某居民委员会、东阳市某小区与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徐某乙、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某居民委员会、东阳市某小区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