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5167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春晗路111号1幢2号门**,组织机构代码:7686660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东街道篁园路**,组织机构代码:6938758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融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