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06民初2763号
原告:朱某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女婿,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5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