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7民初25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12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