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8民初88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6-28号进步亚泰5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住耒阳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与被告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