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8民初4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