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22民初35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交衡南县延寿村、新镜村、太和村、柳树村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清单数据及送审资料,以证明上述工程均已完成价格审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法院责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确系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其申请复核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前向本院提交衡南县延寿村、新镜村、太和村、柳树村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清单数据及送审资料。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