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361号
申请人: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46号(科技创业中心大厦B座)90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国盈,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2号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1、2号研发办公楼1号楼单元8层1研发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