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361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46号(科技创业中心大厦B座)90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国盈,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2号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1、2号研发办公楼1号楼单元8层1研发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236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武汉意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均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