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977号
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302493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九洲***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21号天华地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5元,减半收取20522.5元,由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