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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977号 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302493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九洲***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21号天华地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5元,减半收取20522.5元,由原告菏泽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