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35号之二
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49678239,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