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30号之二
原告: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郑州路以东八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财产保全费1130元,均由菏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