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73号
原告:**,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群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9元,保全费3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