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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73号 原告:**,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群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庆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9元,保全费3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