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8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奕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5555481J,住所地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6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9322985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288-9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奕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兴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