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517号之二
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873.67元合共4898.67元(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11127.34元),由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228.6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季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