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986号
原告:江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