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号粤海大厦**楼南面房屋。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6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广州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约定管辖不明,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广州**公司把原审被告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采联公司)列为被告主体,显然系恶意利用法律规则,意图强行改变管辖法院,这不应获得支持。
广州**公司对原裁定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公司就其与杭州绿洁公司关于《项目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诉诸法院解决,杭州绿洁公司对于本案应由法院管辖予以认可,但对具体的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审查。
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系就广东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水源地、水功能区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杭州绿洁公司需用广州**公司的产品及资料参与该项目投标应标,并保证其中标后承诺十个工作日后与广州**公司签定采购该协议约定的所有设备,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采购,也不得以任何手段替换设备;广州**公司直接负责该协议约定产品的培训、保修等服务。
从上述合同约定可知,虽然《项目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双方系为广东省水资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合作关系,杭州绿洁公司在中标后需向广州**公司采购设备,广州**公司需履行供货义务并负责产品培训和保修。由此可见,广州市越秀区作为广州**公司的所在地,是本案《项目合作协议》的履行地或履行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州**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采联公司并非《项目合作协议》当事人,原裁定援引上述有关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以广东采联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为由确定管辖权的理由不当,但是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