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催11号
申请人: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至今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28802038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支付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付款人: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出票日期:2018年4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 玮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