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66号
原告宜兴市亚贸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亚贸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26721。
法定代表人杭建平。
委托代理人吴培根,亚贸公司职员。
被告***润环保有限公司(下称晟润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AWAF78。
法定代表人丁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贸公司诉被告晟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贸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亚贸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亚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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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邢旭东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