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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西安众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615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西安众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众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 十二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