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众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615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西安众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众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 十二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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