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74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余,涟水县思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9PRBG6Y。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77690M。
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