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扬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武钢北湖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武钢北湖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彭永久。
被告: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C地块新都国际嘉园A栋2层17、18、20、2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武汉扬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铁铺岭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武。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武钢北湖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扬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友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