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某某车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891号之二 原告: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车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车附件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