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891号之二
原告: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车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车附件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