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2民初815号
申请人: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盘古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91353338A。
法定代表人:李增军。
申请人:沧州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盘古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81932395。
法定代表人:李增国。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95126458L。
法定代表人:尹建平。
申请人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德泰自动化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