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4235号
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148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