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万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1民初125号 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07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自愿放弃预留七天缴费期,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