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1民初1929号
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