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1民初1929号 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浩某(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原告淄博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