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10868号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童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22)鄂0111民初10243号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系对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洪劳人仲裁字43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鄂0111民初102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