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423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6154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年海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