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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423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6154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年海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