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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9区14栋18号愚公物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公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