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幢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丁庆利。
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8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仲裁费人民币1.53396万元的义务,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0.10215万元;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表示现不申请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不在住所地办公。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佰路达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人民币0.10215万元,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148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芳
审判员  林 骁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