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1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崔家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