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2民初665号
原告:朱某,女,生于1982年2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城固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