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48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宣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厦10楼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上诉人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接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于2023年12月25日预缴98,933.25元,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98,933.25元,予以退还哈尔滨泽昊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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