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龙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04民初329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锦瑞路97号九龙工业园区内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埔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910.8元(医疗费共计17910.8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4000元,剩余3910.8元)、误工费暂计20323元、护理费暂计68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暂计1500元、交通费380元、鉴定费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4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中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从事油漆工等工作。当日下午,原告在施工现场刷油漆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原告当日前往郑州仁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并于2023年2月4日办理住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委派工作人员探望,并支付14000元。后原告因赔偿人身损害费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龙埔公司辩称,1.***并不能证明其所诉称的伤害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所致,龙埔公司当时对其补偿是基于人道关怀;2.***作为一个专业工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其应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其所诉的所受到的伤害系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本身负有主要过错。龙埔公司并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在***发生伤害后,双方已经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遵守。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在收到赔偿后又另行起诉有违诚信原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4日,原告在中牟县瑞和小区9号楼1单元1304号房屋内从事油工工作时不慎摔伤。同日原告至经开区××社区卫生所检查花费100元。2023年2月4日至郑州仁济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2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12天,花费13102.2元。2023年2月19日原告在仁济医院换药花费25元。2023年6月6日原告在仁济医院检查花费124元。2023年7月28日在仁济医院检查花费124元。2023年7月30日,原告因去除尺骨内固定装置在郑州聚诚医院住院,2023年8月3日出院,实际住院4天,花费4410.6元。 被告提交日期为2023年2月5日的《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在××小区××号楼××单元××***家施工过程中不小心摔到手臂,龙埔公司一次性补偿***14000元费用。后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全部承担。龙埔整装公司不再承担一切责任。该协议落款由被告人员杨某签名捺印、***签名捺印并写有“***代:***”。被告申请证人杨某、彭某出庭作证,杨某、彭某称其二人代表龙埔公司与原告签订上述《协议书》,因***胳膊受伤不便签字,故由***之子***代签,签字时***、***、杨某、彭某四人在场。当日,彭某向杨某转账14000元并备注“代公司转账给你,***医药费协议补偿款。”杨某又将该14000元转给***并备注“瑞和医药费”。 原告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委托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受伤后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2024年1月30日,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豫同一司鉴中心〔2024〕临鉴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2.根据***损失及临床治疗情况,其损伤后护理期60日、营养期75日、误工期120日。原告向该鉴定机构支出鉴定费1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产生损失以如下: 1.医疗费:原告2023年2月4日至经开区××社区卫生所检查花费100元。2023年2月4日至郑州仁济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3102.2元。2023年2月19日原告在仁济医院换药花费25元。2023年6月6日原告在仁济医院检查花费124元。2023年7月28日在仁济医院检查花费124元。2023年7月30日,原告因去除尺骨内固定装置在郑州聚诚医院住院花费4410.6元。以上医疗费用共计17885.8元。 2.误工费:《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误工期为120天。因原告受伤前从事建筑业,应当参照202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1816元/年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计算为20323元(61816元/年÷365天×120天)。 3.护理费:《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护理期为60天。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原告诉请参照2022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计算为6845.26元(41642元/年÷365天×60天)。 4.营养费:《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出院后营养期为75天,营养费应按照20元/天标准计75天为1500元。 5.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交通费支出情况,但其住院期间客观上会发生相应交通费用,本院酌定支持32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计住院16天,按照50元/天计算16天为800元。 7.鉴定费:原告共支付鉴定费1300元,因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原告诉请被告承担650元鉴定费,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以上共计48324.06元。 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案涉房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过程中原告受伤,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建筑行业为生,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通过原被告叙述的受伤过程,原告是在屋内不小心摔倒,原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受伤负有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受伤原因及原被告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即24162.03元(48324.06元×50%)。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4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0162.03元。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明系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但被告提交的《协议书》已写明原告受伤经过。被告另辩称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14000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该《协议书》未有原告本人签字,且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转账时的备注,14000元仅涉及医药费,不涉及其他赔偿项目,且协议签订时原告仅住院治疗一天,对后续医疗费产生的具体数额、住院天数、误工天数等均不可预见。另外经计算原告损失金额明显超过协议约定的数额,故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龙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162.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负担165元,由被告河南龙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本判决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账号:×××39,开户行:中国银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6368××××)。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