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某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24民初24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硕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75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2、因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因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江苏江都某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的负责人夏某代表江苏江都某公司路桥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金莲川大桥钢结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金莲川桥钢结构部分,工程地点时省道半虎线沽源县,预算造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签订合同后,随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验交后除质保金5%外一月内余款全部付清,江苏江都某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5月底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江苏江都某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现已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由某公司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江苏江都某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至今被告尚欠原告975500元工程款未付。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须承担违约金数额巨大,原告暂且主张违约金200000元。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曾诉至沽源县某,2024年12月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出具(2024)冀0724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从原告提供的金莲川大桥施工来看,合同一方为呼和浩特某公司,如果诉讼的话应当由该分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被告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我公司如果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到2024年6月25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根据合同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规定,签合同后,随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验交后除质保金5%外一月内余款全部付清。原告自认案涉工程于2011年5月底竣工验交。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从2011年7月1日起二年内主张工程款。关于质保金诉讼时效问题,因案涉工程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起满二年,质保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原告一直到2024年6月2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在(2024)冀0724民初1250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中认可被告支付给原告案涉工程款的时间是2013年5月7日前。(2024)冀0724民初1250号案件被指令审理后,原告又提交了遗漏四笔款项的虚假证据,向贵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被被告逐一反驳后,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贵院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沽源县金莲川大桥进账明细仅是将上次诉讼时最后一笔2019年2月3日被告汇到原告账户上的二万元,变更为2017年8月10日由北京某有限公司汇到秦某乙账户二万元,且最后四笔款项的时间均是在2013年5月7日及之后,显然是原告提供了虚假证据,以达到掩盖其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假象。提供的其他证据仍然是原告在2024年6月25日向贵院起诉时的材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金莲川大桥钢结构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金莲川大桥钢结构部分,预算造价人民币贰佰万元,原告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2011年5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签订合同后随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交后除质保金5%外一月内付清余款。原告于2011年5月底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
江苏江都某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经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金莲川大桥钢结构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工商登记信息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数额。
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某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某管辖。本案***的起诉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是本案适格主体。
焦点2,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签订的金莲川大桥钢结构施工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贰佰万元,原告主张工程完工验交后未进行结算,被告主张已经完成结算。被告作为发包方,其主张案涉工程已经结算,则案涉工程已经结算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工程结算文件,视为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则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3,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款总额为200万元,原告主张已经支付1024500元并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被告主张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0万元,被告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其已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200万元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则被告欠付原告案涉工程款数额为975500元。因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双方对工程款给付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最高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工程于2011年5月底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本院确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1年6月1日。《最高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签订的金莲川大桥钢结构施工合同中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违约金。按约定计算出2011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的违约利息为975500元×年利率10.95%(每日万分之三)×13年=1388624.25元,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0000元,远低于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某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975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9.5元,减半收取计7689.75元,由被告江苏扬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某。
审判员高某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河北省沽源县某
自动履行告知书
负有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可自行向对方给付或将给付款项汇入本院账户。
账户名称:沽源县某
账号:130501110213********
开户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沽源支行
履行相关给付义务后,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法官。
负有承担受理费义务的,应当在收到追缴受理费通知短信后,及时按照短信链接缴纳受理费。
如逾期履行以上义务的,可能产生金钱债务加重、信用惩戒等以下风险:
1、债务加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会承担执行费,还可能会承担评估费、拍卖费、强制腾退费等。
2、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依据《最高某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信用惩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依据《最高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4、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拒不腾退涉案房产、土地,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某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承办法官(或调解人员):高某
联系电话:XXX
地址: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凤凰城对面沽源县某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