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2执保912号 申请人渭南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502民初7892号民事裁定书实施财产保全,2025年4月24日已对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0433.5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