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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某某建材防水店、江苏某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1民初9号 原告:满洲里市某某建材防水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经营者:王某某,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男,江苏某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满洲里市某某建材防水店与被告江苏某某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市某某建材防水店于2025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某某建材防水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3.42元,减半收取5036.71元,财产保全费3647.75元,由原告满洲里市某某建材防水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