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3163号之一
申请人:永安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963344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394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村支委。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安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湖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闽0481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湖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存款81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