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腾一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孙茂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石志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腾一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盐城腾一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地址为盐城市亭湖区XX大厦XX室,故本案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给原审法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向双方所属区的当地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涉案合同的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因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之一而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枫
审判员 张鸿
审判员 孙叶花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雪婷
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