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中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4民初998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负责人: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