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33953号
原告:广州市蓝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育贤路19号自编B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71-181/183-185(单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韵路2号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蓝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蓝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广州市蓝钻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