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3422号
原告:金华力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孝街道桥头村(黄成洲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UJRY12。
法定代表人:袁阳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林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71-181、183-185(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2896R。
法定代表人:于孔彬。
原告金华力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金华力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力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仲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