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科联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科联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互联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726号
原告:北京金科联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46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国,总经理。
被告:**互联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筱冉。
原告北京金科联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科联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科联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林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