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8)苏0691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7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反诉费合计110000元。因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长丰聚氨酯有限公司未按期自觉履行,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845000元。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本院立案后尚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全部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91执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