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8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与备特工业设备包装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1798号之三
原告: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布拉特克里斯蒂安·***·弗朗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备特工业设备包装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2楼A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备特工业设备包装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0元,减半收取11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5元,由原告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